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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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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 |
发表日期:2013/3/12 15:24:44 阅读数: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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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准则 株物协【2013】4号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建设,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依法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良好的形象,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准则,由全体物业企业共同遵守执行: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不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物业项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挂靠使用和转让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公开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报修,维修及投诉处理及时率达95﹪以上,业主回访满意率90﹪以上。 三、切实履行服务合同,保证合同主体、程序、内容合法,并向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侵占业主公共利益,不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四、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积极参与物业管理项目投标,公平竞争,严格做到,不串标、不陪标、不围标、不以低于原物业项目服务价格标准竞标。不转让已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项目退管时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不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场或拒绝退场。 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价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随意降价和让利,不签订“阴阳合同”,全部管务一律在项目上公开到位。 六、提供“以人为本”的优质服务,注重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各岗位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责,杜绝“收费不规范,承诺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现象,物业服务的有效投诉率控制在2﹪以内。 七、净化行业风气,维护团结互助的氛围。处理好同行企业之间、企业与业主、业委会之间的关系,有关纠纷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不当行为解决争议。 八、自觉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定期开展构建和谐物管的各类活动,融洽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关系。 九、自觉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社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完成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和任务,积极参加主管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 十、及时入会并交纳会费和诚信履约保证金(一级企业交4000元,二级企业交3000元,三级企业交2000元);,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全行业的良好形象。 以上准则由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全体企业向社会承诺遵守,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物业企业执行准则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评优评星资格、扣除诚信履约保证金,建议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注销资质的处罚。 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的企业,第二年无需再交纳诚信保证金,依此类推。 此准则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株洲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又于二0一三年三月六日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再次讨论表决通过。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株洲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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